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催100号
申请人: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84750684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银晨商务中心2幢6号002幢(8-11)。
法定代表人:马高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亨山,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报人: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5819466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淹城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素燕,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4020005129923111、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聚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银行石矸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7年8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在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满君
审 判 员 陈露露
审 判 员 葛艳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周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