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晋城市久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北京国泰浩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2883号 原告:晋城市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北京国泰浩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董事长。 原告晋城市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浩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11日原告晋城市久**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久**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久**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晋城市久**工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