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92号
原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建,经理。
被告: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岳程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丛台区丛台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新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01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0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1025元,由原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