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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库司锯业有限公司、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55号之一 原告:山东威库司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工业园南区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柏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市金环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膜天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7号楼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俪城小区北滏河北大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威库司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市金环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市金环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库司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市金环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元,财产保全费1055元,由原告山东威库司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