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108民初328号
原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山西省。
被告:**,现下落不明。
原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施工销字2014-094),同时签订了《施工升降机安装合同》(合同编号:施工销字2014-094),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SC200/200施工升降机两台,价款总计58万元(含运输安装费),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首付15万元/台,两台合计3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台,两台合计10万元,2015年5月10日前付5万元,两台合计10万元,2015年9月10日前付4万元,两台合计8万元。关于货款的实际履行情况,截止2021年10月11日,被告付款共计55万元,欠3万元未付,双方对收货及欠款核对无误后,曾在2018年12月27日对账签认。经原告多次上门和电话催款,被告仍推脱或拖延,甚至置之不理,导致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承担责任。被告的拖欠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施工销字2014-094)、《施工升降机安装合同》(合同编号:施工销字2014-094)、对账单、付款收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9日,被告**与原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施工销字2014-094),向原告购买SC200/200施工升降机两台,并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施工升降机安装合同》(合同编号:施工销字2014-094),价款总计58万元(含运输安装费),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首付15万元/台,两台合计3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台,两台合计10万元,2015年5月10日前付5万元/台,两台合计10万元,2015年9月10日前付4万元/台,两台合计8万元”。之后双方曾在2018年12月12月27日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确认签字,认可截止2018年12月27日欠原告货款9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对账单签订后,被告曾在2019年付款30000元,拿酒抵顶货款30000万元。故截止2021年10月11日,被告付款共计550000元,仍欠3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购买原告SC200/200施工升降机两台(含运输安装费),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应当支付货款。现被告未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签署购销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了违约条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
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温慧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李原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