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民初5025号
原告: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896262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7177761R,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
国联公司诉称:其与华泰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其按华泰公司特定技术要求,定制40T/HR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设备两台,总价680万元。2014年7月2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泰公司支付进度款111.6万元,交货时间变更为2014年12月30日。后其依约完成生产,但华泰公司迟迟不安排交货且未支付进度款,其遂诉至本院。2016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0964号民事判决,判令华泰公司向其支付进度款111.6万元,但华泰公司未依法履行,经执行,其债权仅部分得到清偿,尚有1127891元进度款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现设备早已满足交付条件,故其要求华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提货并支付货款4324000元。故其现请求判令:1、华泰公司向其支付货款432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3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泰公司承担。
本院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华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至今未组织对其进行清算。后华联公司以华泰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停止经营且未成立清算组对其组织清算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华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1年12月31日,该院作出(2021)鲁02清申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国联公司对华泰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2021年12月31日受理国联公司对华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