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清申18号
申请人: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城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89626258。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翔,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7177761R。
法定代表人:郝景安,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停止经营且未成立清算组对其组织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1日由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山东海岳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第一储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532.9万元、山东海岳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41.1万元、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第一储运有限公司出资26万元。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工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至今未组织对其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未组织对其进行清算,经本院公告,其股东对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债权债务清册和印章证照等材料,现债权人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婧雯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