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解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沈解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永清
审判员  丁广宇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