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89626258,。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翔,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08934985,。
法定代表人:赵明真,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锡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2执6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无锡仲裁委员会(2018)锡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朱 明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