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民初8400号
原告: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孙家岔镇燕家塔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贺文军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光军
审 判 员  刘水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