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终1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市龙华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华光电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海鸥
审判员 崔文静
审判员 高元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