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1338号 原告: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2670元(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南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