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开泰路。
法定代表人:廖大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章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仇 惠
书 记 员 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