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6111号
原告: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金品花园****。
法定代表人:柏志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志洋、柏锦荣,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滨海县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廖大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现原告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计2673元,由原告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亚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通
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