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31号
原告: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纬十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曾凡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开泰路。
法定代表人:廖大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4.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晓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