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滨海县中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3746号
原告:滨海县中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师苑路**。
法定代表人:梁中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开泰路
法定代表人:廖大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滨海县中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滨海县中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中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县中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38元,减半收取14619元,由原告滨海县中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范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徐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