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112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86687275E,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顾瑶(实习),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866752828,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宁淮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
原告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6元,由原告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小健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顾慧遥
书记员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