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291行审230号
申请执行人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 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86687275E) 案件由来 泰兴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 申请事项 拆除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占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执行依据 泰国土资罚字[2018]4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查明事实 自2017年3月起,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兴市元竹镇镇北村十八组、新街镇霍庄村集体土地实施污水处理池等设施建设。对照元竹镇、新街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2390平方米(耕地20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86平方米)、建设用地74平方米;其中53平方米土地(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11平方米土地(耕地200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386平方米、建设用地2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执行依据的审查 是否缺乏职权依据 否 是否明显滥用职权 否 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 否 是否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 否 有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无 行政处罚的量罚是否明显不合理 否 裁定主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拆除江苏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占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之处罚决定;由泰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合议庭成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审判长:杜屏 人民陪审员:李华萍、肖桂明 陈俊涛 杨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