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654号
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乡桑园下168号(***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