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5716号之一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桑园下**(原赣江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670017549。
法定代表人:宁以光,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林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作出的章公(水西)立字[4716]号立案告知书,章贡区20201203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被诈骗案已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案相关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受理,目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3204元,退回给本诉原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继忠
人民陪审员 宁 巧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