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

某某;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民终1760号
上诉人(原审先诉原告、后诉被告):方奕明。
上诉人(原审先诉被告、后诉原告):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冶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宁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香,女,1986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焱,男,1998年6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省乐业县,系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乡桑园下168号(原赣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宁以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焱,男,1998年6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省乐业县。
上诉人方奕明、上诉人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劲纸品”)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劲纸业”)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6530、653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奕明,上诉人华劲纸品、被上诉人华劲纸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奕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3.判决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575.12元;4.判决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150.24元;5.判决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扣除“五险一金”后的2019年11月拖欠的工资1,544.63元(5043.07-3498.44)、12月拖欠的工资718.32元(4717.80-3999.48)及2020年1月拖欠的工资787.56元(1048.40-260.84);6.判决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8年每年6月、7月、8月、9月及2019年6月的高温津贴共计8,700元;7.判决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及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无故克扣工资2,073.98元;8.判决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55.80元(5111.59÷2);9.判决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支付无故克扣2019年7月100元、8月200元、9月50元、10月29.63元的工资;10.判决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5,111.59元;11.判决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8月和9月的高温津贴900元;1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查明关键事实,在适用方奕明与华劲纸业双方的劳动合同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如下:方奕明调岗至华劲纸品仓管部发卡岗,华劲纸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与方奕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未签订,双方实际已建立劳动关系,此时用工主体为华劲纸品,华劲纸业无权依据双方原有的劳动合同在2019年10月22日发布《工作调动通知》将方奕明从华劲纸品仓管部发卡员调至华劲纸业备料厂切片工。所谓的“违反公司相关劳动纪律等规定”,并未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公示,普通员工无权限查看,只有班长级别以上人员才有权限查看,查看后告知或查看工资条时才知道扣了工资。方奕明是因为2019年11月份工资少算的问题找切片岗当时的班长温珍富,他查询后告知方奕明11月份工资是按学徒试用期发放的,没有“2019年11月厂区料厂产量考核”奖励金额。未与方奕明协商的情况下,2019年10月22日华劲纸品口头通知方奕明岗位调整至华劲纸业切片岗,方奕明不同意调岗,仍然前往华劲纸品刷卡上班,遭到保安暴力阻拦,迫于无奈方奕明去章贡区劳动监察局投诉。投诉之后,公司才出具《工作调动通知》给方奕明。在签收《工作调动通知》及谈话过程中,刘秋香以不去备料厂厂区料场担任切片工就记旷工,及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为由威胁方奕明,方奕明被迫转去担任切片工。公司应当提供方奕明签收《工作调动通知》时的视频,以便查明事实真相。该段视频由其保管,其应当提供,其有能力亦有责任提交,但其未提交,可以视为拒不提交,推定方奕明所述被迫调去切片岗的说法成立。还可以从方奕明提交的不同意调岗的报告书和公司提交的《光碟》A盘看出方奕明是受到威胁,被迫调岗。一审中仍有关键事实未查明。一审埋没了对方奕明非常有利且公司亦认可的证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该项证据可以确定方奕明担任顶班保安,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而公司未发放,方奕明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有对方奕明非常有利且公司亦认可的证据可以证明方奕明工资发放情况。华劲纸品未与方奕明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可以未经方奕明同意调岗约定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华劲纸业与方奕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调整方奕明岗位,要调动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动。华劲纸品将未健康体检的方奕明由职务高、工资高、工作环境优美、冬暖夏凉的办公室的发卡员强行调至职务低、恶意降低工资、粉尘巨大、冬冷夏热、噪音震耳欲聋(未发放耳塞)的华劲纸业生产线的切片工,由办公室科员变为生产线最底层员工,方奕明认为此次岗位调整属于下降性、带有惩罚性地调整岗位。一审关于“工作时长减少,薪资待遇随工作时间相应减少加班工资”的说法从根本上不能成立,更无法律依据,未考虑切片岗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和劳动强度。根据方奕明提交的证据及《劳动合同书》来看,方奕明2019年11月份工资按学徒试用期发放本质就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故方奕明要求按原工资标准支付扣除五险一金后的2019年11月、12月及2020年1月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恳请二审予以支持。华劲纸业、华劲纸品的行为可视为逼迫方奕明解除劳动合同,况且一审已认定华劲纸品派保安阻拦方奕明刷上下班考勤卡和进入发卡房正常开展工作,华劲纸品、华劲纸业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代通知金,恳请二审予以支持。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方奕明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故方奕明主张要求华劲纸业支付2012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克扣的工资及要求华劲纸品支付2019年7月至10月克扣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恳请二审予以支持。方奕明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方奕明在从事保安顶班岗,符合发高温费的情形,而公司未发放,方奕明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高温津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方奕明与华劲纸品实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工主体为华劲纸品的情况下,适用华劲纸业与方奕明的劳动合同书审理本案是错误的。退一步说,就算可以适用劳动合同书审理本案,一审法院也存在选择性适用,对方奕明有利的第八条约定未选用,对华劲纸品、华劲纸业有利的约定全部选用,这样有意选择性的判案,上诉人难以信服,在适用法律方面亦是错误的。
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赣0702民初6530、65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项判决;2.判决驳回方奕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无需向方奕明支付二倍工资;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方奕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向方奕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时间有误。方奕明于2012年4月18日入职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任保安一职,因其在岗睡觉,2019年7月1日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方奕明协商一致调岗至上诉人仓管部担任发卡员;后因方奕明在发卡员转岗考核期间,在岗睡觉、玩手机、工作表现差、转岗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发卡员工作,2019年10月23日将其调岗至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任切片工;方奕明在切片工岗工作至2020年1月4日,次日不再上班,并于1月6日向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6日解除。方奕明在上诉人仓管部任发卡员仅4个月,即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方奕明在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任切片工一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方奕明工作调动性质的认定应参照公司内部借调的形式,不需再由上诉人与方奕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办公地点与厂区相连,虽然方奕明调岗至上诉人仓管部任发卡员,但其仍处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下。方奕明在发卡岗的转岗考核期间,上诉人仓管部多次向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人资部反馈其工作表现。自发卡岗调岗至切片岗,也是由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人资部进行沟通处理,并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且方奕明的社保也一直由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缴纳。一审法院亦认定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方奕明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1月6日解除。因此,无论是劳动管理还是社保关系,都可体现方奕明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方奕明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方奕明的工作调动应认定为借调形式,不需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不应再支持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2.一审判决未考虑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一审法院认定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方奕明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1月6日解除,说明此前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方奕明之间一直存在有效劳动合同,方奕明的五险一金一直由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缴纳。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调岗至关联公司需要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但调岗并未解除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方奕明的劳动合同,上诉人与方奕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损害方奕明的利益。
方奕明辩称,一、答辩人系协商一致调往仓管部担任发卡员,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诉状中“答辩人是因在任保安期间在岗睡觉,而调至发卡岗”与事实不符,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如果答辩人真的存在在岗睡觉、玩手机的行为,纸业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与答辩人劳动关系。但其并未这样操作,反而晋升答辩人的职务,就足以证明答辩人不是因在岗睡觉而调至发卡岗,而是因为纸业公司错误扣答辩人工资600元,为了不让答辩人继续找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反馈并要求补发600元工资,协商一致调岗至发卡员。二、答辩人在切片工岗工作至2020年1月5日,上的是早班,有考勤记录为证。三、答辩人在发卡员转岗考核期间没有睡觉,是坐在一张凳子上,双脚放在另一张凳子上看被答辩人发的内刊《华劲人》和看手机微信沟通群、交流群信息。四、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工作表现差、转岗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发卡员工作,但在2019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表扬处置水西停车场火警人员的通报》证明被答辩人充分肯定了答辩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且华劲纸品在一审当庭承认发给答辩人的工资是转正后的工资,足以证明方奕明在发卡岗已转正,并完全能胜任发卡岗工作。五、虽然答辩人从2019年10月26日调岗至纸业公司备料厂厂区切片岗,但调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和纸业公司违法调岗,所以仲裁裁决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间正确。六、被答辩人与纸业公司是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两家不同的公司从法律意义上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当用工主体发生变化,意味着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且实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亦发生了变化,应当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向答辩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七、两家公司办公地点与厂区不是连片的。八、答辩人在担任发卡员时的劳动管理权限在华劲纸品,与被答辩人已建立劳动关系。九、答辩人在发卡岗位的考试合格、工作表现等情况被答辩人仓管部向谁反馈,《工作调动通知》由谁发布及社保由谁缴纳,答辩人无法控制;社保由纸业公司缴纳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去社保局打印才知道的,答辩人只知道“五险一金”的费用在发工资时已由被答辩人代扣。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根本就不认可借调的劳动关系,况且是在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之间的调动。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工作调动性质的认定应参照公司内部借调的形式,不需要再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不能成立。
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及一审答辩意见。
方奕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575.12元;二、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83,150.24元;三、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按原工资标准支付扣除“五险一金”后的2019年11月拖欠的工资1,544.63元(5043.07-3498.44)、12月拖欠的工资718.32元(4717.80-3999.48)及2020年1月拖欠的工资787.56元(1048.40-260.84);四、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支付2012年至2018年每年6月、7月、8月、9月及2019年6月的高温津贴共计8,700元;五、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支付2012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月份和每年10月的年休假工资3,250元;六、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及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无故克扣工资2,073.98元;七、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20,160元(1,260元/月*16个月);八、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补发2015年1月份至今的工资条;九、判决确认原告自2020年1月6日被迫和被告华劲纸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十、判决被告华劲纸品为原告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并协助原告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移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十一、判决被告华劲纸品向原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具体差额的数额,待被告华劲纸品提供真实完整的工资条和考勤记录后,由法庭依法计算;十二、判决确认被告华劲纸品支付给原告2012年4月至2020年2月每个月的工资总额,以便按判决的工资总额补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十三、判决被告华劲纸业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40,892.74元(20446.37*2);十四、判决被告华劲纸业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55.80元(5111.59÷2);十五、判决被告华劲纸业向原告支付被告无故克扣2019年7月100元、8月200元、9月50元、10月29.63元的工资及10月未发的年休假工资230元;十六、判决被告华劲纸业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5,111.59元;十七、判决被告华劲纸业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8月和9月的高温津贴900元;十八、判决被告华劲纸业向原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具体差额计算,待被告华劲纸品、华劲纸业提供真实完整的工资条和考勤记录后,由法庭依法计算;十九、判决确认被告华劲纸业支付给原告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每个月的工资总额,以便按判决的工资总额补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华劲纸品、华劲纸业承担。
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撤销区劳人仲案字(2020)1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仲裁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奕明于2012年4月18日入职华劲纸业处从事维修工工作,2012年6月1日转任保安一职,2019年7月1日转岗至被告华劲纸品仓管部发卡岗。方奕明与华劲纸业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华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甲方可根据集团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调动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内...”、第三条规定:“甲方调动乙方工作地点的劳动关系处理...(二)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子公司之间调动的,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期间,方奕明因违反公司相关劳动纪律等规定,华劲纸业对方奕明作出处罚,并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公示。
2019年10月22日,华劲纸业以“根据企业管理需要”为由,将方奕明岗位调整至华劲纸品备料厂切片工。方奕明2019年10月25日签收《工作调动通知》,并于2019年10月26日前往切片工岗位工作。因方奕明不同意调岗,其仍然前往华劲纸业刷卡上班,但遭到保安阻拦。2019年10月27日,方奕明向被告邮寄《关于不同意中调岗的报告书》。2019年11月16日,方奕明向被告邮寄送达《关于不同意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调岗的报告书》。12月26日,方奕明向被告邮寄送达《关于2019年11月工资的催促函》。2020年1月16日,方奕明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后,未再回被告处工作。
另查明,2015年1月起,华劲纸业开始实行工资电子签证制度,并印发《关于明确员工工资签证相关要求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第2点规定:“工资签证过程中发现个人工资计算有误或存在疑问的,由员工自行到财务部劳资会计处查询。”。方奕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份工资分别为4,351.66元、4,580.48元、4,631.81元、3,498.44元、3,999.48元、260.84元。另,华劲纸品处保安岗、发卡岗属室内岗位且安装了空调。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0日,华劲纸业就调岗事宜多次与方奕明协商未果。之后因经济补偿问题,方奕明向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赣州市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区劳人仲案字【2020】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方奕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322.71元(4,351.66元+4,580.48元+4,631.81元+3,498.44元+3,999.48元+260.84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二被告于2020年7月23日签收仲裁裁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华劲纸业与方奕明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可根据集团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调动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华劲纸品将方奕明的岗位由发卡岗平行调整为切片岗,工作时长减少,薪资待遇随工作时间相应减少加班工资,该调整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做出的调岗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于法不悖。故对方奕明要求华劲纸品按原工资标准支付扣除五险一金后的2019年11月、12月及l月的差额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方奕明对调岗行为不予接受,主张其岗位调整后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在方奕明提出调岗异议后就调岗事宜多次与方奕明协商,方奕明均予以拒绝,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视为不服从公司的管理,方奕明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同理,对方奕明主张的要求华劲纸品、华劲纸业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规定:“甲方调动乙方工作地点的劳动关系处理...(二)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子公司之间调动的,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华劲纸品属于华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华劲纸业2019年7月1日将方奕明调整至华劲纸品仓管部发卡岗应当另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合并计算方奕明工作年限,华劲纸品未与方奕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方奕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华劲纸品、华劲纸业主张方奕明包括方奕明违纪处理及《关于明确员工工资签证相关要求的通知》均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上共享,方奕明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关通报照片及《工资发放签证表》也能证明华劲纸品对方奕明作出处罚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公示,方奕明对其工资通过该工资签证系统进行了确认,且未向公司提出异议也未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可以视为方奕明知晓公司工资签证制度且认可工资发放金额。因此,对方奕明主张的要求华劲纸业支付年休假工资、2012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克扣的工资、补发2015年至今的工资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工资差额及要求华劲纸品支付2019年7月至10月克扣的工资、10月份年休假工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方奕明要求华劲纸品、华劲纸业支付2012年至2019年9月期间的高温津贴,华劲纸品、华劲纸业主张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无需向方奕明支付高温津贴,根据方奕明提供的视频,方奕明原岗位(保安岗、发卡岗)均属室内作业,且都安装了空调,同时方奕明在其提交的申请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中都提到:“...工作环境由环境优美、冬暖夏凉的办公室...”,可以看出被告确实采取了有效的降温措施,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无需向方奕明支付高温津贴,一审法院对方奕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方奕明要求华劲纸品支付失业金损失、协助办理领取失业金、移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确认2012年4月至2020年2月每月工资总额以补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华劲纸品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其于2020年8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出起诉期限。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先诉被告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向先诉原告方奕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322.71元(4,351.66元+4,580.48元+4,631.81元+3,498.44元+3,999.48元+260.84元);二、限先诉被告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先诉原告方奕明支付上述款项;三、驳回先诉原告方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后诉原告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先诉原告方奕明、后诉原告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各承担1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方奕明提交了章贡劳人仲案字[2021]1号仲裁裁决,拟证明华劲纸业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本院认为,因方奕明在该仲裁裁决中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不是同一事实且在该仲裁裁决中已予处理,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具关联性。
二审另查明:方奕明的一审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请求一致。
华劲纸业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工作调动通知》,内容是“决定调纸品仓管部发卡员方奕明到备料厂厂区料场担任切片工”,根据双方陈述,该备料厂属华劲纸业厂区。
一审在卷的EMS快递单显示,方奕明于2020年1月5日向华劲纸业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该公司于2020年1月6日签收。方奕明自2020年1月6日起未到公司上班。一审判决对以上事实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华劲纸业、华劲纸品在一审答辩中自认,因方奕明未进行工资签证而无法按时发放2019年11月、12月的工资,延迟至2020年1月15日才发放。
方奕明2019年1月至7月份的应发工资(已扣除当月发放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分别为:4,817.31元、6,897.21元、4,807.4元、4,801.2元、4,928.96元、4,770.63元、4,395.29元。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方奕明2019年8月至12月工资金额,方奕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838.32元。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奕明系从华劲纸业调岗至华劲纸品并由华劲纸品发放工资,且方奕明与华劲纸业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也已明确约定如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子公司之间调动也应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华劲纸品、被上诉人华劲纸业关于方奕明的工作调整属公司内部借调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华劲纸品、被上诉人华劲纸业未在将方奕明调动至不同用人单位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方奕明支付二倍工资,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且上诉人华劲纸品上诉并未提出支付主体的问题,对一审判决判令华劲纸品向方奕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处理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问题。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其法律依据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系因不同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同法律责任,不存在用人单位要同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情形。上诉人方奕明同时主张该两项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方奕明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后即离开工作岗位未再上班,故本案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上诉人方奕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的条件。故上诉人方奕明要求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华劲纸业拖欠上诉人方奕明2019年11月、12月工资的事实存在,且经上诉人方奕明书面催告后至2020年1月5日仍未支付,上诉人方奕明于2020年1月5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方奕明有权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方奕明的工作年限应自2012年4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月5日,超过7年半不足8年,应按8年计算其经济补偿,故华劲纸业应向方奕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707元(4,838.32元/月×8个月,取整)。因方奕明在华劲纸业、华劲纸品两公司之间的调动并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属于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其经济补偿应由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用人单位华劲纸业支付。上诉人方奕明要求两公司分别计算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华劲纸品关于方奕明未进行工资签证而无法按时向其支付工资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方奕明主张克扣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方奕明一审庭审陈述,其上诉请求第5项中所主张的克扣工资,其中的差额系方奕明从原来的发卡岗调岗至切片岗因岗位性质、工作时间等因素造成的工资待遇差别,并不属于应发不发的克扣工资的情形。对于其他月份的工资发放问题,因公司自2015年1月起通过工资电子签证制度每月向员工告知了工资明细,上诉人方奕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就工资金额及具体组成提出异议,在本案中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少计、少发工资的情况。因上诉人方奕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在按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其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因此,一审判决对方奕明要求补发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
四、关于方奕明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问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而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依据该规定,因此,方奕明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五、关于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因上诉人方奕明并非室外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有空调等降温措施,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没有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方奕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华劲纸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6530、65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6530、65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方奕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707元;
四、驳回上诉人方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40元,由上诉人方奕明负担20元,上诉人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宋玉玲
审 判 员  沈象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兰芳
代理书记员  张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