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2503号
原告: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1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6879J。
法定代表人:周家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超,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桑园下168号(原赣江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670017549。
法定代表人:宁以光,系该公司供应部经理。
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诉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