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

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龙南镇民主街槐花树下*号。
法定代表人:廖文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粹清、刘春,江西理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桑园下***号(原赣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黄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四初字第4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因鉴定资料的补充极为困难,双方对鉴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一审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和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的反诉。现案涉工程诉争价款已作出司法鉴定报告,本案已经具备判决的条件,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已不存在,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上诉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已按法院、鉴定机构要求提交了全部鉴定材料,不存在任何暂缓鉴定的意思表示,且本案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已出具了鉴定结论,不存在导致鉴定停滞的事实。2、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无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9134319.72元,并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48520.93元、工程整改费用139310.46元、材料损失220000元;2、判令龙南鑫塔建设有限公司限期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该院申请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该院多次联系龙南县鑫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前来办理鉴定事宜,但其多次表示暂缓鉴定及未按要求提供鉴定资料,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据此,裁定: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的反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至于鉴定资料是否齐全,系实体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后果承担的问题。原审法院据此驳回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的反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四初字第44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碧华
审 判 员  肖水长
审 判 员  何树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