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82民初6655号
原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6771988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金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XX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微,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2156738277,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红云,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风公司)诉被告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航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金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安航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詹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金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04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我公司的母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就采购偏航制动器事宜签订了框架性的《合同书》,在框架协议中约定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包括我公司)向被告采购偏航制动器,具体的采购范围、数量、供货时间、供货地点由购买方通过订单形式通知被告,并约定双方在执行该合同中发生的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均应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解决。2012年9月27日、11月21日,我公司为了向巴拿马电场及如东电场项目供货,在框架性《合同书》的约定下和被告先后签署了两份偏航制动器订单,订单中约定我公司向被告采购偏航制动器共计140副,订单总金额(含税)为1890000元。2014年1月被告提供的偏航制动器在巴拿马项目现场安装后不久即陆续出现漏油等质量问题,随着时间的推进,质量问题不断批次性爆发。经过原、被告双方的确认,被告承认其提供的偏航制动器存在铸造缺陷,加之被告在其他项目现场提供给我公司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偏航制动器也出现了批量性的漏油事故,我公司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维修清理均不能达到理想效果的情况下,及时将项目现场的偏航制动器更换为从第三方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我公司为此付出了采购费、运输费、人工费等费用,其中采购费:1324400元;人工费:1986909.09元,运输费293190.91元。事故出现后,我公司前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能以合理的方式解决该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我公司与被告签署的《合同书》等约定,向法院提出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新安航机公司辩称,1、对于本案的标的产品,原告自始至终参与到产品的设计、修改、生产,到验收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原告要求我公司在正式投产前,必须经其审核确认后方可生产,原告对产品的质量应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卖方的生产技术图样必须经买方确认后才能执行,即合同已经明确了原告对整个过程的参与及监管职责。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前(2010年),原告已事实参与了产品的设计、变更,并向被告提出具体要求。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是否投产、如何投产均是按照原告的意思而实施。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参与了产品交付的整个过程,了解具体情况,对产品设计、制造的整个流程及情况进行把关,其应当知晓具体的实施情况和质量状况,亦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2、根据行业规定,偏航制动器的试用期限系一年,而我公司提交给原告的样品尚未到期,原告便提出投产要求,其应当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过错责任;3、在产品出现瑕疵后,我公司积极配合解决,自接到原告反映后,多次派人现场进行处理,采购了相关服务用物资(电动扳手、升降车、密封件等)、生产了服务所需的活塞、重新准备了7套制动器,并将准备好的服务物资发出至金风北京库房。巴拿马项目服务物资发出后,我公司开始积极协调赴巴拿马项目服务人员(6人)办理签证的事宜,以上共计花费101万元。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会议纪要-关于贵州新安偏航制动器遗留问题解决事宜》中协商一致,让我公司组织重新生产3台机组样件,就在我公司积极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重新组织生产,为重新生产购进所需原材料,加紧生产加工期间,原告却在2015年7月8日,突然通过邮件向我公司发送《关于金风不再试制、挂机使用新安航机公司2.5MW风机制动器的通知》,要从第三方处购买产品,然而此时我公司已经重新组织生产需要更换的产品,并为此产生了极大的费用。故原告的行为使得我公司的损失再次扩大。4、原告提出的赔偿方式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从合同角度来看,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在质量存在问题情况下,责任承担方式是退货、退款、降低货物价格、进行更新与维修,合同并未约定有出售方需承担买方从第三方采购产生费用的责任承担方式。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选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即法律并未规定,销售方需承担买方从第三方采购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合同书》及采购订单、项目现场问题反馈报告及事故报告单、传真及回函、会议纪要、账单及发票、双方往来邮件、通知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江苏金风公司曾用名称为江苏金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更名为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2年9月,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航机公司签订《合同书》,载明“买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全资子公司),卖方: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需要从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货物和/或服务,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将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满足金风需求的货物和/或服务。为了简化采购商务流程,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及其全资子公司与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购商务谈判并签订本框架合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框架合同及订单1.1本框架合同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及其全资子公司与新安航机公司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是确立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安航机公司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新安航机公司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合同中具体的供货批次、供货范围、供货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通过订单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接单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向新疆江苏金风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回执订单;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买卖双方交易的法律文件1.1.1本合同下货物的付款结算,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依据具体订单分别与卖方结算。1.1.2本合同下的货物所有权分别归属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1.2合同价款(单位:人民币)1.2.1本框架合同项下货物总价为:本框架合同项下货物总价为:¥1,89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元整(含17%增值税)
项目 物料代码 产品名称 单台用量 数量 含税单价 含税总价 1 3.0700.0071 偏航制动器IFCHM120A-B-12*38 7 140 13500 1890000 合计 ¥1890000.00 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元整(含17%增值税)
备注:交货时间详见订单1.2.2卖方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时,卖方给予买方差价金额的补偿。如其他供应商的相同规格货物价格降低,则本合同采购价格相应下调。第二条技术规格2.1卖方在生产准备前应取得双方认可的买方的《金风2.5MW机组偏航制动器订货技术条件-BO》(QGW2CG2500.05.3-2011),未取得双方认可的技术文件,买方可随时任意提出订货技术要求,卖方必须无任何条件接受。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应与双方签订的《金风2.5MW机组偏航制动器订货技术条件-BO》(QGW2CG2500.05.3-2011)一致。2.2合同签订后,卖方生产技术图样(特别是外形图和安装及接口尺寸图)必须经买方审定并确认。2.3在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技术要求做更改,卖方应按照更改后的技术要求生产,因更改所产生的费用变更,双方协商确定。2.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卖方因生产需要对买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做更改,应向买方提供设计更改的书面资料,经买方确认后方能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5在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控制的需要,查阅或要求卖方提供该型号货物的生产技术图样及检测、试验记录。2.6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第四条包装要求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照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长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防腐蚀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4.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交货清单、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4.3每件货物的合格证请在货物发出后邮寄至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障中心。4.4卖方应在每个装有合同货物的包装箱相邻四周用不褪色油漆以中文标识下列内容:合同号、唛头、目的地、收货人、合同货物名称及代码、箱号/包号、总/净重、尺寸(长X宽X高)。4.5包装必须要符合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与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第七条检验条款7.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进行原材料检验、货物出厂试验、型式试验、鉴定试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及订单规定的检验证书和文件,检验证书和文件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部门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7.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根据到货清单开箱检查,发现问题后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提出的异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货物,且给出答复,并赔偿买方直接和/或间接损失。7.3如果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请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验依据为买卖双方认可的订货技术协议。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7.4在制造过程中,买方有权依据需要派员驻厂,对整个制造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卖方有义务提供便利(包括提供相应工艺技术资料;验证工艺流程及方法、条件、零部设备加工制作;协助买方查看质量检验部门使用的检验工具、手段、记录等),涉及到卖方专有技术不包括在内。买方监造人员有对货物合格与否的判定权,卖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法、手段收买、威胁、阻碍买方监造人员开展工作。为保证货物质量,卖方应保证向买方质控人员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有效,如发现向买方质控人员提供虚假文件,须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的诚信补偿金。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和/或订单。第八条质量条款8.1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买方收到货物后六十(60)个月内,在此期间,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货物的任何瑕疵及缺陷,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若保质期内有消缺事宜时,质保期应以消缺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时。8.2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及订单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卖方在收到买房通知后两日内给予答复,4天内到现场,7(七)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瑕疵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往返运输费、吊装费、机械费及劳务费等相关费用。8.3如果货物的瑕疵或缺陷比较小,买方自己可自行更换,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8.4如果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整体更换或返修,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七)天内应当提供一台同型号规格的新货到用户现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往返运输费、吊装费、机械费及劳务费等相关费用。8.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七)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或瑕疵,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8.6如果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瑕疵的货物,而使合同项下货物停止运行或推迟安装/投入使用时,则质量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并卖方应当赔偿买方全部损失。8.7合同项下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或瑕疵(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或瑕疵修正后重新开始计算六年。合同项下货物在设计寿命期间不应更换,如因制造、材料、工艺等原因使合同项下货物在设计寿命期间内必须更换,卖方必须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8.8如果货物出现的问题是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提供的说明书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货物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修理、更换,同时卖方有义务按照买方要求提供需要更换的部件,费用由买方负担。第九条承诺与保证9.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合同项下货物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2.1.1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检验清单的要求不符的,买方有权根据检查清单向卖方提出赔偿,赔偿方式由买方决定。……12.1.3如果卖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质量条款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a)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直接费用。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c)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瑕疵或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瑕疵、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八条质量保证承诺书,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2.2买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2.2.1买方中途无正当理由退货或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赔偿卖方的直接损失。12.3本章所规定的降价或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如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违约给买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不足部分卖方仍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16.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判决应为最终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司法机关另有判决外,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16.2在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七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第十八条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该合同有买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卖方新安航机公司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012年9月,江苏金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采购订单,载明“订单编号:DF2500PMGZXA12091201;供应商:贵州新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点:材料供应商;币种:CNY;订购日期:2012-09-27;合同编号2500PMGZA120912;采购员:焦永康;含税金额合计:891000;不含税金额合计:761538.46;税率17%。
物料编码 物料说明 单位 需求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金额 含税金额 需要日期 库存组织 子仓库 项目编码 3.0700.0071 偏航制动器IFCHM120A-B-12*38 副 66 11538.4615384 761538.46 891000.00 2012-11-05 INV-江苏金风 江苏金风材料库2.5MW(JSCLK02) GOLDWIND-2500-2012008
2012年11月,江苏金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载明“订单编号:DF2500PMGZXA12091202;供应商:贵州新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点:材料供应商;币种:CNY;订购日期:2012-11-21;合同编号2500PMGZA120912;采购员:焦永康;含税金额合计:999000.00;不含税金额合计:853846.15;税率17%。
物料编码 物料说明 单位 需求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金额 含税金额 需要日期 库存组织 项目编码 3.0700.0071 偏航制动器IFCHM120A-B-12*38 副 74 11538.4615384 853846.15 999000.00 2012-11-21 INV-江苏金风 GOLDWIND-2500-2012008
2013年3月25日,“金风科技制造单元工艺质量中心”向新安航机公司传真一份,载明“……我们对贵公司2013年1月-3月产品到厂的质量问题,归纳如下:1、2013年1月我公司江苏大丰总装2.5MW机组偏航制动器发现56副闸片表面浸油,到货日期2012年10月-12月。同时新疆总装1月至2月到货两批次制动器闸片上也有油迹。2、……4、2013年3月江苏总装2.5MW巴拿马项目机舱出厂检验时,发现5台机组贵公司制动器泄油管有油。鉴于以上质量问题,要求贵公司采取措施如下:1、对漏油问题,重新检查和核实制动器密封件选型、沟槽加工尺寸、装配前清洗工艺。2、……4、对于出口项目难于维护的原因,机组质保期间,若贵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保留索赔的权利……”
2013年4月9日,新安航机公司回传金风科技产品品质部传真一份,记载“我公司偏航制动器在江苏总装时,先后发现多台制动器出现轻微渗油的问题,而产品在17.5MPa和2.5Mpa下液压密封性均是合格的,公司对此问题进行了排查和分析,认为产品产生轻微渗油现象是由于装配时密封圈存在微小的扭曲,产品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密封圈会逐渐恢复到正常状态,轻微泄露自然会消失。产品轻微渗油问题不会影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对此我公司对此问题进行承诺:轻微渗油现象不影响产品性能和使用,如果由于此问题造成的产品功能质量问题,贵州新安公司将免费进行维护和修理。”在新安航机公司2013年4月10日的《FZD-11A产品质量问题纠正措施》中,对于偏航制动器刹车片表面浸油问题原因分析为“由于装配时,产品活塞、防尘圈等需要进行涂油、浸油等处理,装配完成后活塞与防尘圈之间窄缝中的有油液处理不干净,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产品处于竖立状态,未处理干净的油液沿刹车片边缘渗出,造成的刹车片表面的油液污染”对于泄油管有油问题的原因分析为“泄油管路中存在试验残余油液;密封圈装配不到位,初期造成的慢泄露”。
2014年3月25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安航机公司有关人员就巴拿马22台机组项目偏航制动器漏油等问题形成《金风科技与贵州新安关于偏航制动器沟通会议纪要》,记载内容:“问题背景:2013年11月巴拿马2.5MW项目22台机组使用的贵州新安偏航制动器部分存在漏油现象;2014年1月金风要求全部制动器由分体摩擦片结构改成整体摩擦片,涉及供应商更换费用。会议结果:双方经过讨论沟通,达成以下意见:一、关于巴拿马22台项目偏航制动器漏油问题的处理。1、贵州新安对漏油制动器进行更换和维修处理同时进行,将所需维修物资发到北京,再由金风发到项目现场,物资包括:7套偏航制动器和更换制动器的工具、工装以及更换密封件所需的清洗、打压设备、部分数量的活塞及配套密封件。2、返修方案:贵州新安派人员到项目现场实施维修,先检查一台机组具体漏油制动器数量,用新制动器替换,机组恢复运行。同时旧件下塔清洗、更换活塞和相应密封件,试验合格后再用到第二台机组的检查或修复,如此循环,完成此项目22台机的检查,对漏油制动器进行维修。3、贵州新安确保维修质量。3、贵州新安确保维修质量。4、返修涉及的物资、运输、更换费用由贵州新安承担,金风国际服务部现场人员做好出国前签证解答与到场安全培训、停机、场地协调、维修效果核实与确认等沟通工作,以及返修期间的其他配合工作。……三、关于制动器由分体摩擦片结构技改成整体摩擦片,涉及材料费用问题。对于贵州新安已发货60台机组制动器,按金风技改要求全部更换成整体摩擦片。目前已给金风巴拿马项目发货22台(308片)整体摩擦片,此1个项目涉及贵州新安15万采购费用,金额较大,由金风予以考虑。对国内项目摩擦片的更换费用,金风从后期制动器订单上给予弥补。四、后期订单的启动时间问题1、对巴拿马项目漏油问题,贵州新安在2014年6月底前(暂定)处理完成,7月出具全面的漏油原因分析报告和后期整改措施,交金风质控中心审核。2、对2013年总装发生的到货质量问题和2014年6月之前国内项目发生的制动器问题进行分类总结,出具后期整改措施,交金风质控中心审核。3、以上金风各部门评审通过后,金风供应链7月份重新启动贵州新安供货订单。”此会议纪要经新安航机公司以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署确认。
2014年5月16日,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偏航制动器,原告提交采购订单和相关发票,订单载明“订单编号DF2500PMJXHW13061807Ver0;供应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地点:材料供应商;币种:CNY;订购日期:2014-05-16;合同编号2500PMJXHW130618;采购员:杨钟;含税金额合计:2185259.98;不含税金额合计:1867743.57;税率17%。
物料编码 物料说明 单位 需求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金额 含税金额 需要日期 库存组织 项目编码 3.0700.0071 偏航制动器IFCHM120A-B-12*38 副 77 8085.47 622581.19 728419.99 2014-08-04 INV-江苏金风 GOLDWIND-2500-2014021 3.0700.0071 偏航制动器IFCHM120A-B-12*38 副 154 8085.47 1245162.38 1456839.98 2014-06-02 INV-江苏金风 GOLDWIND-2500-2014021
2014年6月28日、2014年7月18日,原告江苏金风公司巴拿马项目提交《项目现场质量问题反馈报告》,记载了巴拿马项目WTG76#、WTG50#机组存在闸体铸件本身漏油情况,在问题发生原因分析记载为“产品质量问题,此次闸体漏油与前面87#、53#从闸体接缝处漏油不同,这次是闸体铸件本身漏油,纯属生产质量问题”。2014年7月26日,关于巴拿马项目机械部件机组问题《项目现场质量问题反馈报告》描述载明为“14年7月26日凌晨,50#机组报液压油位低故障,现场人员检查发现跟前面76#及50#机组破裂的偏航闸体情形一样;2、塔架平台上到处都是液压油,直流到塔底平台;3、检查偏航回路、叶轮刹车回路、叶轮锁定回路、液压本身均未发现漏油迹象,只有一个偏航刹车闸固定螺栓处有油渍;4、偏航压力降到100bar左右;5、偏航制动器信息:贵州新安2.5MW制动器”,问题发生原因分析为“产品质量问题,此次闸体漏油与76#及50#机组上一个偏航闸体漏油相同,是闸体铸件本身漏油,这已经是一个月内第三个闸体破裂漏油了,纯属质量问题”。问题处理解决建议记载为“1、厂家重新发制动器进行更换;2、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供报告;3、对现有其他制动器存在的漏油隐患提供解决方案”初步处置过程记载为“将机组停机打维护,暂时关闭了偏航回路,等待更换偏航闸体”。
审理中,原告江苏金风公司还提交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B类备件及大部件故障信息反馈单》,记载了哈密烟墩第一中电投风电厂2014年7月24日45#机组制动器闸体损坏漏油情况,2014年5月24日、2014年9月4日、2014年8月27日、2014年7月31日以及未标注日期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B类备件及大部件故障信息反馈单》,记载了哈密烟墩第二天润电厂45#机组“正常磨损,刹车平台有刹车片损灰,有漏油,机组正常偏航有明显震动异响”,20#、47#制动器漏油,需要换制动器,机组停机,39#、42#、43#、44#、46#、55#、50#、68#、48#机组均存在制动器本体漏油情况。原告江苏金风公司提供的9份《项目现场质量问题反馈报告》中均附有损坏件照片,其中可见偏航制动器系本案新安航机公司生产铭牌。
2014年9月17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安航机公司《关于偏航制动器沟通会议纪要》记载“一、问题背景:2013年12月巴拿马2.5MW项目22台机组使用的贵州新安偏航制动器部分存在密封漏油现象,2014年7月开始出现制动器本体缺陷严重漏油事故。截至目前金风2.5MW机组巴拿马Penonome一期项目22台机组出现9套、哈密烟墩项目21台机组出现8套、如东海上三期项目6台机组出现2套漏油事故,件下列表格。涉及现场已安装贵州新安偏航制动器共49台2.5MW机组
项目名称 机组总台数 制动器供应商 制动器型号 铸造缺陷漏油制动器数量 哈密烟墩项目 21(6套/台) 新安航机公司 FZD11A 8套 龙源如东海上三期项目 6(7套/台) 新安航机公司 FZD11A 2套 巴拿马Penonome一期项目 22(7套/台) 新安航机公司 FZD11A 9套
二、会议结果:双方经过会议沟通,达成以下意见:1、关于偏航制动器漏油问题的原因:经过拆解分析,贵州新安闸体存在铸造缺陷,到厂的检验和加工控制环节出现问题,机组运行时制动器缺陷受力扩展出现裂纹导致漏油,范围涉及以上三个风场49台机组。2、巴拿马项目22台机组的处理措施。鉴于国际市场的紧迫性和影响,巴拿马项目一期机组全部更换成其他品牌的制动器,由金风外包分批更换。产生的所有直接损失由贵州新安全部承担,结算方式走商务流程。金风将根据业主要求,保留进一步索赔发电量的要求。2、关于国内已安装的27台机组(1)贵州新安重新选择供应商和控制毛坯质量,于12月10日之前发出3台机组量的合格制动器到现场挂机,分别在哈密项目装2台,大丰海上项目装1台,委托金风安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贵州新安承担,结算方式走商务流程。在此之前出现缺陷漏油问题的机组,金风可以使用其他品牌的整机更换,所有费用贵州新安承担,结算方式走商务流程。(2)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以上已装机的单个风场如再发生2套以上(含2套)制动器以上原因导致漏油,贵州新安负责将全部风场制动器于2015年3月前使用合格品分批全部更换。制动器质保期内,如单个风场累计超过4%的制动器因以上原因导致漏油,贵州新安负责将全部风场制动器全部更换。”此会议纪要经新安航机公司以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会负责人签署确认。
2014年10月12日,北京联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金风科技公司承运一批偏航制动器至巴拿马PENONOME项目现场,运费为322510元。
关于在巴拿马的人工费支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MASTERTECHNOLOGYSERVICESS.A”公司在2015年1月12日所出具的发票及账单译本载明,“服务内容:为更换14风电机组(7套/台)的偏航制动器提供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将新偏航制动器运至机组点位,拆除旧偏航制动器,将新偏航制动器完全安装到位并清理偏航制动器表面。每台风机服务费6000美元;总费用84000美元,税(7%):5880美元;合计89880美元。支付细节:总费用的30%(26964美元)用于支付必要的(前期)材料和人力服务,剩余的70%(62916美元)在全部14台风力发电机组偏航制动器的更换工作完成并经金风的风场经理批准后支付。”2015年2月2日,“MASTERTECHNOLOGYSERVICESS.A”公司收款26964美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5年2月2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1385元);2015年3月11日,“MASTERTECHNOLOGYSERVICESS.A”公司收款62916美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5年3月1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1597元)。
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Ingeteam公司发票及账单译本:2014年5月16日发票“明细:巴拿马科克莱省项目一个季度的运维费用(2014年4月14日至7月13日),总价78375美元(不含税)”、2014年7月18日发票“明细:巴拿马科克莱省项目一个季度的运维费用(2014年7月14日至10月13日),总价78375美元(不含税)”、2014年12月4日发票“明细:巴拿马科克莱省项目一个季度的运维费用(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总价78375美元(不含税)”、2015年1月22日发票“明细:1.1381001238号发票下7%的附加税,78375美元的7%,5486.25美元;2.1381001355号发票下7%的附加税,78375美元的7%,5486.25美元;3.1381001646号发票下7%的附加税,78375美元的7%,5486.25美元;以上合计16458.75美元。”2014年10月2日,Ingeteam公司收款156750美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4年9月3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1525元)。
2015年3月26日,被告新安航机公司向金风公司发送信函一份,载明“一、我公司再次重申对自身的实物质量负责……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将在改进产品质量上不惜高昂代价,进行充分验证后,重新交付产品。二、我们认为目前最重要的事情是统一验收标准和改进配套质量,以推进挂机验证,恢复供货,最大限度降低贵我双方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要提供的新的制动器时以产品通过验证为前提的,并且生产制动器也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因此,我公司认为,推进产品验证工作,为交付合格品打基础,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也是最大限度挽回我们双方损失的有力手段。所以,贵公司应尽快派有关人员来我公司指导样机验证相关工作。三、关于赔付协议,我公司持有不同意见。关于赔付方面,我公司无法接受产品以外的费用条款。当初该产品连同风机的研制、生产都处于摸索阶段,从那时起我们两方就成为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为赢得市场,当时确实加快了从验证到批产的过渡,这种操作程序难免不留下质量隐患。所以,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质量责任,我们实难接受。另外,合同所订产品并没有特别说明发往国外。我公司认为产品是否发往国外,其价格、成本、风险绝不可等同。在合同的实际执行中,贵公司将部分产品发往国外。现在,将国内订单的合同条款用于发往国外产品的质量索赔,我公司认为不妥。……”
2015年5月14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安航机公司《会议纪要-关于贵州新安偏航制动器遗留问题解决事宜》记载“主题:对贵州新安前期提供327套2.5MW制动器问题解决方案和重新开发3台机组样件验收问题汇总、沟通。双方会议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样件发货前双方须对前期2.5MW机组327套制动器遗留质量问题签订和解协议。2、首批样件发货前双方重新签订2015年质量保证协议。……12、对目前采用的双密封结构,金风建议新安做50万次台架耐久性研究实验,以验证密封件、密封形式、制动器整体密封疲劳性能。13、其他方面按金风订货技术文件严格执行,有异议问题提前书面提出和得到书面确认。”此会议纪要经新安航机公司以及金风公司参会负责人签署确认。
2015年7月8日,金风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至新安航机公司载明“……鉴于前期贵公司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滞后、处理重大问题拖延几方面原因,考虑到后期风险经我公司风机单元高管审批决定不再试制、挂机使用贵司2.5MW风机制动器,后期启动商务和法律赔款程序,请贵司在2015年底前给予赔付。特此通知。”
2015年9月9日,“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控中心”传真新安航机公司,提出索赔。
另查明,在合同书签订之前,被告新安航机公司与金风公司在案涉偏航制动器研发阶段互有邮件往来,就偏航制动器及转子制动器的技术协调图、技术上处理细节等,均充分交换过意见。
本院认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全资子公司)与被告新安航机公司在2012年9月订立的偏航制动器买卖合同(《合同书》)依法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内容以及此后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的内容,原、被告双方均予以了认可,且原告江苏金风公司依照上述合同以采购订单形式与被告新安航机公司实际履行买卖合同,因而,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存在质量违约行为,原告应否对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
一、《合同书》约定,合同货物的质保期内,卖方负责排除货物的任何瑕疵及缺陷并承担所有费用,如证实货物有缺陷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因制造、材料、工艺等原因在设计寿命期间必须更换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根据江苏金风公司提供的2013年3月25日其传真给新安航机公司的函件以及2013年4月7日新安航机公司的回函可见,原告当时接收货品后已经发现偏航制动器闸片表面浸油问题。2014年3月25日,双方就巴拿马22台项目偏航制动器漏油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对该批货品进行返修。此后漏油问题未得到实质解决,巴拿马项目的偏航制动器被发现闸体铸件本身漏油,新疆哈密风场也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9月17日,双方就涉及巴拿马、如东在内的三个风场49台机组的闸体铸件存在铸造缺陷致漏油的问题进行了确认,同时提出国内外项目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案。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被告新安航机公司生产的偏航制动器质量问题实际存在,致新安航机公司的质量承诺未全面落实,构成违约。《合同书》中还约定,原告有进行质量监控的权利;在2014年9月17日会议纪要中,双方明确“关于偏航制动器漏油问题的原因:经过拆解分析,新安航机公司闸体存在铸造缺陷,到厂的检验和加工控制环节出现问题,机组运行时制动器缺陷受力扩展出现裂纹导致漏油”,从中不能看出此质量问题系设计图纸的问题。因此,被告新安航机公司提供双方往来邮件,并籍以抗辩对于本案的标的产品,原告参与了产品的设计、修改、生产,到验收的整个过程,对产品的质量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江苏金风公司主张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巴拿马项目漏油问题的处理,尽管在《合同书》中并未约定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更换为第三方供应商产品,在2014年3月25日会议纪要中双方也明确由新安航机公司派人员到项目现场实施逐台检查、试验和维修,使机组恢复运行,但由于新安航机公司所派人员未能获得赴巴拿马的入境签证,项目上的制动器漏油问题在6、7月份有所升级,双方在2014年9月17日会议纪要中重新明确,巴拿马项目一期22台机组全部更换成其他品牌的制动器,由金风外包分批更换,产生的所有直接损失由新安航机公司全部承担。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原告提供的“MASTERTECHNOLOGYSERVICESS.A”公司在2015年1月12日所出具的发票及账单译本载明,服务内容为“为更换14风电机组(7套/台)的偏航制动器提供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将新偏航制动器运至机组点位,拆除旧偏航制动器,将新偏航制动器完全安装到位并清理偏航制动器表面。”因此,原告主张的偏航制动器98套,可以认定;对于其余56套,原告主张系自行更换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提供其项目上的质量问题反馈单也仅为少部分制动器出现的问题,故其主张项目上所有的制动器全部更换,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明确另案中的14套在更换之列,故本案中84套偏航制动器采购费的计算,按其提供的第三方供应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16日订单单价9460元,应为794640元,本院予以支持;“MASTERTECHNOLOGYSERVICESS.A”公司收取的境外人工费89880美元,折合人民币553062.20元(26964×6.1385+62916×6.1597),本案中按比例分摊474053.31元,也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国际物流运输费有北京联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和情况说明加以证明,发生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此322510元运输费,本案中按比例分摊276437.14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巴拿马科克莱省项目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运维费用235125美元和7%的附加税问题。该服务发票内容未明确为原告主张的清理油污费用,但从双方在2014年3月25日的会议纪要来看,此期间被告将派员赴境外返修巴拿马项目的偏航制动器,原告对于人员赴巴拿马给予协助和配合,涉及包括漏油问题的处理和308片分体磨擦片更换整体磨擦片两项内容,据此可以推断,支付运维费用的时间段是与工作实际需要是相吻合的,考虑境外举证的难度,本院酌情支持部分清理油污费用。因为此期间运维费用的产生与本案相关的是以上两项工作内容,其中更换磨擦片不在被告应负质保责任范围内,原告也明确运维费用的支出还包含了日常巡检工作内容,加之被告技工人员被拒签入境巴拿马存在多方面原因等因素的考虑,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原告提供的结算账单金额仅为156750美元,对于未能举证已支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9187.5美元(156750/4)折算人民币241101.09(39187.5×6.1525)元,本案中按比例分摊206658.08元。
综上,本案认定损失:采购费794640元、人工费680711.39元、运输费276437.14元,以上合计175178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751788.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36元,由原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70元,被告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季锋
人民陪审员  吴 陈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龚若卉
书记员陆陈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