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民终4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宝钢公司与上德公司签订的《冶金宿舍4幢租赁及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协议》);一、二审的诉讼费由上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宝钢公司依据与上德公司签订的《租赁管理协议》第5条第3项约定,提出解除《租赁管理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认定错误。宝钢公司根据《租赁管理协议》第5条第3项约定,“…若因甲方发展或政府规划需要,提前解除协议…”,提出与上德公司解除《租赁管理协议》,有事实依据。从2016年国务院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文件,到2018年《江苏省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教育厅、卫计厅、人社厅和民政厅七部门联合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苏国资【2018】38号)等文件可看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分离工作是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而根据(国发【2016】19号)文件明确提出“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钟楼区政府迅速根据文件精神,在2018年8月30日与宝钢公司签订《常州宝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协议》,对宝钢公司名下的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进行接收,并明确要求,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资产,由宝钢公司负责解除租赁合同,其中就包括出租给上德公司的冶金宿舍4幢2-4层的房产。宝钢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将“政府规划”限定为“政府对冶金宿舍4幢房屋所在地块规划进行调整”是不恰当的,钟楼区政府在接收职工家属区后,根据文件精神,对该职工家属区进行统一管理,规划调整也是“政府规划”的一项阶段性工作的体现,此处的“政府规划”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和界定。而(国发【2016】19号)文件的出台也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其职工家属区移交工作符合“甲方发展的需要”的情形。综上,宝钢公司与上德公司签订的《租赁管理协议》第5条第3项若因甲方发展或政府规划需要,提前解除协议…”,该条款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宝钢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租赁管理协议》。
上德公司辩称,宝钢公司解除合同不属于执行国家政策文件的情形,宝钢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宝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宝钢公司与上德公司签订的《租赁管理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上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9日,宝钢公司与上德公司(分别为甲、乙方)签订《租赁管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宝钢公司将冶金宿舍4幢第1层(退管会、退休工人活动室等)及工会小会堂文体中心委托上德公司代为管理,第2-4层整体租赁给上德公司用作职工集体宿舍;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租金为2015年年租金10万元,2016年至2019年每年递增1万元,2020年年租金14万元,2020年至2024年每年递增1万元;冶金宿舍4幢第1层(退管会、退休工人活动室等)及工会小会堂文体中心管理费为3万元/年。协议第5条“协议解除的条件”中第3项约定:“若因乙方提前解除协议,甲方不做任何补偿;若因甲方发展或政府规划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根据乙方所投入的费用,按折旧年限10年计算,扣除实际折旧年限后的余额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乙方所投入的费用应由有资质的造价审计事务所审价后的金额在甲方备案,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协议签订后,上德公司将冶金宿舍4幢第1层用于活动用房,第2-4层出租给常州冶金技师学院用作学生集体宿舍。2018年8月30日,宝钢公司与钟楼区政府签订《常州宝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内容为:根据《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钟楼区政府与宝钢公司就冶金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达成协议:1.宝钢公司移交的冶金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冶金家属区居民管理、党组织建设、民政服务、社会保障、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社区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移交给钟楼区政府;2.宝钢公司将冶金家属区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所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钟楼区政府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物业办公用房、卫生服务用房及其它(详见附件),目前冶金家委会所配备的办公设施一并移交给钟楼区政府;3.权属变更。宝钢公司无偿划转给钟楼区政府的服务用房,其权属变更登记由钟楼区政府负责,宝钢公司全力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宝钢公司负责;4.移交资产清单中第2项资产存在的相关租赁合同,由宝钢公司负责予以解除。
因宝钢公司与上德公司协商解除《租赁管理协议》未果,宝钢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宝钢公司、上德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租赁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宝钢公司提交其与钟楼区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依据《租赁管理协议》第5条第3项之约定,以“政府规划需要”为由,主张解除与上德公司签订的《租赁管理协议》。对此法院认为,宝钢公司提交的《移交协议》,只能证明宝钢公司与钟楼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文件精神,将冶金宿舍4幢房屋所有权及管理权移交给钟楼区政府,不能证明政府对冶金宿舍4幢房屋所在地块规划进行了调整,因此不属于《租赁管理协议》第5条第3项约定的“政府规划需要”情形,故宝钢公司要求解除《租赁管理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常州宝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常州市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冶金宿舍4幢租赁及委托管理协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宝钢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2019年8月,常州宝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宝钢轧辊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常州宝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予以解散并注销,其资产并入宝钢轧辊科技有限公司,原常州宝钢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宝钢轧辊科技有限公司承继。
本院认为,宝钢公司与上德公司签订的《租赁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宝钢公司提出的因出现《租赁管理协议》第五条第3项的约定,故其可以提前解除协议的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租赁管理协议》第五条将双方有权解除协议的情形分别明确在第1项和第2项中,而第3项中“若因甲方发展或政府规划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是指因出现相关情况导致《租赁管理协议》实际不能履行的情形。宝钢公司提供的其与钟楼区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将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移交钟楼区政府,该协议并不导致《租赁管理协议》无法履行。其次,宝钢公司认为其与钟楼区政府约定移交的资产存在相关租赁关系的,由其负责解除,但该约定仅对宝钢公司与钟楼区政府有约束力,宝钢公司提出解除《租赁管理协议》尚需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综上,宝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宝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