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泰瑞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1124号之一 原告: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5633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泰瑞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92651797L,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工业园松花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泰瑞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被告已进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泰瑞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