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6003号
原告: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1259-1号1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2469号裁决书,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13民初107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傅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