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6898号。
法定代表人:姜彬。
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龙富小区10号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