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440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大***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6898号。
法定代表人:姜彬,董事长。
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龙富小区10号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