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长春市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456号。
法定代表人:宋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及电话通知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芳芳
审判员 梁欣华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