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大***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姜彬。
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宋鑫。
原告***与被告大***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思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