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进入龙杰公司工作,同日,***完成一份《龙杰公司厂纪厂规考试试题》,其中第22题为“上班时打架的,一经查实当事人扣款500元,并辞退处理,赔偿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5月23日,***与同事***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引起肢体冲突,***受伤。同年5月25日,龙杰公司发出处理通报:“2014年5月23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工业丝车间***、***因工作矛盾发生冲突,***随手拿起一根角铁威胁***,后扔下角铁用拳头猛击***头顶,***随手拿起上班用的纺织剪刀向***戳去,将***手臂划破十多公分的口子,当时鲜血直流去医院缝了十几针,110民警介入处理。鉴于***、***已多次因工作琐事发生冲突,经多次教育仍屡教不改,造成极坏的影响,使得车间生产无法正常开展。二人凶残暴行对全厂干部员工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同时扰乱了车间正常的管理秩序及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2012年发关于对严重违纪的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对***、***各扣款500元,与***、***解除劳动关系”。 ***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龙杰公司支付赔偿金28000元、年休假工资4500元。2014年7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月平均工资为3181.13元。 为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合法性,龙杰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龙杰公司2010年3月29日《关于召开第四届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关于通过﹤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草案的决议》、《关于龙杰公司规章制度修订的说明》、《龙杰特化第四届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关于公布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的公告》、2010年龙杰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职代会的现场照片。证实其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了《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随后公示,并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该规定第一条“严重违纪”第二项为“在厂区内打架斗殴、威胁他人、辱骂他人”以及第八项“恶意制造事端,影响车间正常管理秩序,和车间正常生产秩序”。 2、数十位员工在2012年6月15日《关于对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的签字及2012年6月18日《关于公布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的公告》。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第2、4款分别为“寻衅闹事、攻击威胁、恐吓、恶言辱骂他人等行为的”、“恶意制造事端影响车间正常管理秩序和车间生产秩序的”;第二条处罚措施中第2、4款分别为“寻衅闹事、攻击、威胁、恐吓、恶言辱骂他人等行为的,第一次违反的对当事人扣款500元、待岗5天做书面检查并且全额赔偿受伤害方医药费、误工费等,第二次违反的,对当事人扣款500元,做辞退处理并且全额赔偿受伤害方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恶意制造事端影响车间正常生产秩序的,对当事人扣款500元并且做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2010年9月4日***进厂当天学习龙杰公司规章制度后进行的考试试卷。 4、2014年5月23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该登记表明确当天下午3点47分***与同事***发生争执,并引起冲突,***受伤送医治疗。 5.2014年5月24日《通知》,证明龙杰公司将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的情况通知了工会,工会表示同意。 6.2014年5月25日的处理通报,龙杰公司明确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 7.提供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0年9月4日至2013年10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5不清楚,对证据3、4、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2014年5月23日事件的经过,***陈述如下:***与***同为车间一般职工,并非***的上司。***28岁,比***高一个头。***一直针对***,经常向车间主任告状,说***干某少,且有15次以上对***动手,每次都是***躲开。***向车间主任***、厂长***、***都反映过,但公司未做过任何处理。2014年5月23日下午4点多,***跟车间主任***说***不拉小车,***看见***在盖盖子,就没有说什么,***过来跟***说“我今天要揍你”,***说“不想跟你吵”,然后***就绕着大包装躲,当时现场有20多个员工,没有人劝,没有人拉。***一直追***,脸色越来越凶,***就往40多米外的实验室跑过去,实验室旁边有一个厕所,***就进到厕所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角铁,追着***进了实验室,***躲进车间主任***的办公室,办公室除了***之外没有人在,***也进了办公室。***无路可逃,说“你这次要么就打重一点,每次这样没意思。大家都是出门在外,都是求财,不求祸”,***沉默了两分钟,把角铁扔下,用拳头在***头上打了两拳,他还要继续打,***从腰上把电瓶车钥匙拿下攥在手里,***要继续打的时候,***的手从***的胳膊上挥过去,把***的上臂划破了两道口子。当时***和***等5、6个人挤在门口看,***说“***你胳膊怎么流血了”,***就摸自己的胳膊,***趁机从***身边挤出去打电话报警。之后***和***就再没有冲突,大约20分钟左右警察来了,***就和警察一起到了派出所做了笔录。 龙杰公司陈述如下:***进龙杰公司时在装卸车间工作,因多次与同事吵架、打架,公司将其调至包装车间工作。之后田也经常和同事吵架,特别是和***,但都是些小事。龙杰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了***、***签字的书面证词,证词内容如下:2014年5月23日下午3时40分左右,***跟***反映说***不拉空小车,***对***说做好活,把空小车摆放好,***说他没空,在盖盖子。说完***就冲上来揪***,***上去拉开,***逃至测试室,***手拿角铁追至测试室,在测试室内的情形无人看见,只看到***边跑边说“快报警、快报警”。龙杰公司陈述随后***报警。事件发生时车间有二十名左右的员工在工作,职位最高的是***。事后行政科***曾向***了解情况,但未作笔录,***说***是拿剪刀把他戳伤的,公司未向***了解情况。测试室距***、***最初发生冲突之处约有十几米。 龙杰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词主要内容如下:证人是龙杰公司车间负责人,***与***都是证人手下的工人,平级,***身高175厘米时左右,三十多岁。2014年5月23日之前***与***有些小矛盾,经常吵吵闹闹,都是***说***干某少,先冲上去动手打***。***冲上去打,***也会还手,如果证人在场就把他们拉开。***没有向证人反映过其与***之间的矛盾,倒是***几次告状说***干某少,***干某多少并不影响***的利益,***也没有告过别人的状。***和***干某都不太好。***和车间***也打过架,两人都没有说谁先动手,只是说因为工作原因。***以前也是因为和别人打架才调到现在的车间,他说话很容易激怒别人。 2014年5月23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证人正在帮工人干某,***过来说***干好了活,不把小车摆放好。证人说他们的活还没有干好,***说***已经干好活了,证人叫***过来,问他为什么干好了活不拉小车,***说他在帮***盖盖子。证人说***你装好了之后要把小车摆好。***没说什么,***冲过去就要用拳头打***。***躲开,***又从上去打,***还手,两个人都应该打到对方了。证人把他们分开,说再打就要考核了。两人都停了手。***走开,证人继续干某,没注意***向哪个方向走。没过一分钟证人听见距最初纠纷发生地二十余米的厕所方向有人叫“快来、快来”,证人向厕所走去,在厕所和检验室门口碰到***,他脸色苍白说“快报警”,证人冲到测试室第一间看到***手臂上、衣服上、地上全是血,就说快送医院。证人还骂了***,说为什么要打架,***说***用剪刀把他划伤的。***的伤口很长很深,肌肉都外翻了。随后***的家人过来送他去医院。***离开后,证人回到测试室,没有看到剪刀,当时也没有注意***、***手上有没有剪刀,隔了几天***在最里面的一间测试室窗户边发现有剪刀,剪刀上有血,但证人不知道最里面一间测试室地面上有没有血。证人向某和***了解了情况,二人都说***从厕所边拿了角铁,没有说***用了什么。证人在厕所边看到了角铁并交给警察,警察说不要。***第一次冲上去想打***时车间里的人都在,二人在测试室发生冲突时不知有无其他人在场,证人冲到测试室门口时只见到***、***,未见到***或其他人,也不知道是谁喊的“快来、快来”。证人曾对警察说***用剪刀把***划伤。***在警察处做笔录时证人在场,***说用钥匙划的,证人还说用钥匙划不到那么深,***也说过用刀的。事件发生后公司行政科副科长***向证人了解情况,证人不记得有没有说***用剪刀把***划伤,当时***也在场,***也就问了***,***没有看到什么。对龙杰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人与***签字的证词,***证人认可“2014年5月23日下午3时40分左右,***跟***反映说***不拉空小车,***对***说做好活,把空小车摆放好,***说他没空,在盖盖子。说完***就冲上来揪***,***上去拉开”的部分,其余部分证人不清楚、也没有说过。 ***证词主要内容如下:***与***是龙杰公司第三分厂工人,证人是该分厂生产总监。2014年5月23日***与***发生冲突时证人不在公司,其所知情况来源于***的反映。***说***先动手,***将二人拉开后未再注意。后来***拿了角铁,***用剪刀把***的胳膊划了很长的口子。***在之前的车间也和别人打过架,调入现车间后和***多次打架、和班长***也打过架。***干某比较懒,影响其他人,别人说他他还狡辩,说自己干某没有不认真。***就老是盯着他,***自己干某不错。证人为了***和***打架的事两次找***谈话,内容主要是批评教育他,叫他干某认真一点,嘴不要跟别人多烦,警告他以后不要再和别人打架。***总说是别人先动手。证人未找***谈话,也没有向其他人了解到底是谁先动手。证人在车间里对***说以后不要老盯着***,干好自己的活就行,但没有效果,证人也没有告诉***其曾经批评过***。2014年5月25日《处理通报》中的细节是证人告诉行政部的,但证人不记得其是如何知道这些细节的了。 2014年5月23日张家港市城北派出所向***做了笔录,***陈述当日***说***不拉小车,***说等一会儿,***就要打***,***跑开,***拿了一根长的铁条追,***说“你有本事就来打我”,***追上***后将铁条扔掉,用拳头朝***的额头打了两拳,***很生气,顺手拿出电瓶车钥匙朝***挥过去,把***的胳膊划开了两道口子。车间有人来劝架,***就马上报警了。 双方对证人证词均无异议,龙杰公司对***在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笔录亦无异议;龙杰公司对***所称用钥匙划伤***持有异议,对其余部分没有异议,并认为***使用了挑衅的语言。 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龙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28000元;龙杰公司支付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加班工资49434.62元、年休假工资4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龙杰公司未提供诸如签收单、***参与培训的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向***公示《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但***的试卷证明其知道《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的主要精神。《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无法定无效情形,该份规章制度对龙杰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 综合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词,可以确认2014年5月23日下午***向***反映说***干好活未拉小车,***向***了解后未认定***有过错。***随即揪打***,***逃至数十米外的测试室,***拿了角铁也进入测试室,最终***将***的胳膊划伤。 ***的确与***发生肢体冲突并致***受伤,但对于该起事件的最终发生,龙杰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证实2014年5月23日之前***数次先动手打***。***“嘴不好”、“干某不得力”,***作为其平级的同事,可以向领导反映或者口头批评指责***,但无论如何,其没有权力打***。***作为龙杰公司分厂生产总监,在得知***与***多次打架后不详细了解情况、不对引发事端的一方作出必要的处理,反而在***已告知是***先动手的情况下,不问缘由、不分是非,片面要求***不得再打架。龙杰公司的处理方式不仅未能彻底解决***与***之间的纠纷,反而有可能增加***的气焰、而使***丧失向公司救助的信心。 2014年5月23日***在车间负责人***面前揪打***,***也仅仅是将二人拉开了事,并未对***作出任何处罚。如果此时***能秉持公正立场,对寻衅闹事、攻击威胁的***作出处理、哪怕是口头批评教育,都有可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没有受到公司任何压力的***在***逃开后一路追赶,甚至拿起角铁,在此过程中,包括***在内的公司人员无一人出面阻止、无人报警,甚至在***将***划伤后也是由***自行报警的。 对照《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的规定,***无寻衅闹事、威胁、恐吓、恶言辱骂他人、恶意制造事端影响车间正常管理秩序和车间生产秩序的行为。其伤害***的行为,相对于攻击,认定为防卫更为恰当。当然,无论***用以划伤***的器具是钥匙还是剪刀,在***自认***已将角铁扔下的情形下,都已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但是面对一个高出自己十几公分的人的攻击且无人援助的情况下,***的行为应当可以被理解。 龙杰公司在事件发生前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职工间的纠纷,在事件发生后不向所有的当事人、在场人了解情况,仅凭只言片语就认定了事件性质,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行为不符合《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龙杰公司的决定更是有失偏颇,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龙杰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3181.13元/月×4个月×2=25449.04元。 ***主张的加班工资未经仲裁,违反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本案不予理涉。 ***主张的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原审法院审理范畴,本案不予理涉。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5449.04元,限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审法院予以免交。 上诉人龙杰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龙杰公司应当对***与***打架并致***受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二、***以剪刀划伤***,有恶意报复之意。三、不论***是否恶意报复***并致***受伤,其与***在车间打架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龙杰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表示服从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在工作中与***发生矛盾,***在工作场所首先揪打***,当***逃至数十米外的测试室后,***拿了角铁也进入测试室欲进一步追打***,***因耽心被打而在冲突中将***的胳膊划伤。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在此次冲突中,***系被动一方,主观上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客观上是为了防止自己进一步受对方伤害而与对方冲突。龙杰公司作为双方的用人单位,面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时,理应及时、公正的对双方加强教育并作出处置,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但龙杰公司的相关管理负责人显然对此重视不够,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最终导致发生此次冲突。鉴于***在此次冲突中明显系被动一方,主观上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且龙杰公司没有提供证明***已构成公司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中辞退处理所要达到的第二次严重违纪程度的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并应向***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龙杰公司要求改判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