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3315号
申请人:苏州龙**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席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主。
申请人苏州龙**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龙**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