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6-27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怀民初字第03634

原告***,女,1970227日出生。

被告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开发区福顺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惠敏,女,19629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玮,女,19701122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比希光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希比希光学公司委托代理人顾惠敏、梁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34日入职被告单位,从事洗净工作。2008年120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19日。2010年120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1997年入职,原告从事洗净工作,接触甲醇、乙醚、二氯甲烷、三氯乙烯等多种有毒、有害因素,接触过程中,无安全防护措施,在上岗前未知其危害,未按合同规定做岗前、岗间、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造成多年贫血,一直看病。原告于2013年1120日向单位提出做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未答复。2014年41日,被告将原告辞退,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20145月,被告拿出2003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上面显示贫血,致使原告多年贫血看病,被告应支付原告含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原告在2013年上班,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年终奖金2300元。此外,被告应支付我未休年假补偿等。现原告诉至法院:1、支付1999年6月至20036月、20061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损失费;2、支付2014年4月至20151月期间失业金及2013年年终奖金;32014年227日生日补助100元、2014年年假补偿3172元、代通知金2300元;4、支付洗净接触有毒有害岗位未告知、检查结果未及时告知,造成贫血、岗位禁忌症的补偿40000元;5、支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612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希比希光学公司辩称:关于养老保险损失费,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关于失业保险,我公司在4月已经去登记,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办理成;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2300元,因为原告是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辞退的,而且原告在病休期间去大兴发超市上班;原告在2014年的出勤率不符合公司发放生日贺卡的标准,所以没有给原告发放生日补助;原告不存在未休的年假,不同意支付年假补偿;原告也没有可疑职业病,其多年看病与我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 1997年3月4到被告希比希光学公司上班,双方签订有2008年120日至2010年119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1217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就其与希比希光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4年6月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20056月,***主要从事上色、洗净、装盘等工作。20056月至20132月,主要从事褪色、装盘、芯修品和芯取等工作。2013年35日和2013年615日,因工作需要***曾经先后从芯取调整到了研磨和荒摺岗位,其中在研磨上班1天,36开始休假;***自2013年615日至2013年725日在荒摺上班。***自2013年3月至20142月27因颈椎病、筋膜炎和头疼头晕、贫血等原因先后到医院进行就诊并提交病休假证明,希比希光学公司按规定为***支付了2014年2月之前的病假工资。2013年1120日,***向希比希光学公司提交了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申请。2014年228日之后,***未向单位交病假条。2014年41日,希比希光学公司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43日,***申请了仲裁。同年5月20日,希比希光学公司为***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为:未见职业禁忌症和可疑职业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经过审理认定,***在提出仲裁申请后依规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已经表明未见职业禁忌症和可疑职业病,且其未提供患职业病的确凿证据,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于2014年1216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关于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其于2015年17日的体格检查表,证明***贫血,结合接触苯系化合物会导致贫血的情况,可以证明***有职业禁忌症。希比希光学公司认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患有职业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患有职业病,希比希光学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于2015年120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31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要求支付养老保险损失费、失业金、生日补助、年假补偿以及解除有毒有害造成贫血、岗位禁忌症补偿。怀柔仲裁委于2015年520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5】第469号裁决书,裁决希比希光学公司支付***养老保险损失费3550.2元、2014年生日补助100元,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关于2013年年终奖金、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

***主张其在岗期间接触多种有害物质,其在2003年就已经出现贫血,但是希比希光学公司没有告知她,故其要求希比希光学公司补偿其多年看病的费用计40000元;希比希光学公司自20103月起支付有机溶剂的津贴,现要求从入职起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支付至20103月前有毒有害岗位津贴6120元。庭审中,***明确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即有机溶剂津贴。希比希光学公司对上述请求不予认可,称***并不构成职业病,其工作岗位并不固定,关于有机溶剂津贴并不是每个岗位都有。希比希光学公司向法庭提供2009年422日“关于希比希光学工资调整会议决议\n”的会议记录,上载明“2、工资结构、名称改变③对一线员工鼓励,特增加30元补助。有水作业、有机溶剂补贴为30元,副主事補职务及以上人员不支付。”此外,希比希光学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20094月至20143月期间的工资明细。希比希光学公司以上述证据证明***从入职之日起要求公司支付有机溶剂补贴是没有依据的。经质证,***对会议记录不予认可,指出工资明细中工资构成项的顺序与其个人保管的工资条中所显示的不一致,但是各项的数额以及工资总额能够对应。希比希光学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显示,2009年5月至20102月期间,除20095月、6月、11月中有机溶剂一项支付为0外,***各月均领取有机溶剂补贴30元,其中***20095月至6月期间为镀气(蒸着)班,20097月至9月为洗净班,200910月至2010年2月为芯取班。

***系本市农村户口,其向法庭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上显示希比希光学公司未为其缴纳19996月至20036月、20061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经质证,希比希光学公司表示同意仲裁关于养老保险损失费的裁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希比希光学公司未为***缴纳19996月至20036月、20061月至2008年6月的养老保险,应支付其养老保险损失费,经计算为7297.14元。仲裁裁决希比希光学公司支付***2014年生日补助100元,希比希光学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本院对该项裁决内容予以确认。***在2014年始终处于病休期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故对其要求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患有职业病,故其要求支付看病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从入职之日起补足有机溶剂补贴,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根据希比希光学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据,希比希光学公司应对***2009年5月、6月、11月中有机溶剂费用补齐,经计算为90元。***要求支付2014年4月至20151月失业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养老保险损失费七千二百九十七元一角四分。

二、被告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二○一四年生日补助一百元。

三、被告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有机溶剂补贴九十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丽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