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比希光学(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希比某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3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希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开发区福顺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惠敏,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希比***(北京)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玮,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希比***(北京)有限公司部门主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希比***(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跃,被上诉人希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惠敏、梁玮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称,2014年3月3日因其子生病住院,**向希比***公司请事假。2014年3月10日**本人生病,**向希比***公司请病假,因此其不存在旷工的情形。希比***公司以**2014年3月3日起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怀柔区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用以证明2014年3月3日至3月7日其子因病住院的事实。希比***公司对**二审期间提交的怀柔区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因**于二审期间提交的前述《诊断证明书》,可能对其2014年3月3日未到岗工作的性质认定产生重大影响,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45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高 峙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