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82民初4627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源市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洪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