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1321行初18号
原告: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奇,该厅厅长。
第三人:潘建武,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原告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潘建武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系原告对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长沙市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件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平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