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2181号
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恩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佳
书 记 员 王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