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箭铝颜料有限公司

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352号
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丽,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阜创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总经理。
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