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箭铝颜料有限公司

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鸣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4980号
原告:**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海刚,经理。
原告**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