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箭铝颜料有限公司

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3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丽,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阜创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总经理。
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诉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鲁0181财保3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和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申请人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