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6201号
原告:**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丽,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总经理。
原告**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