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箭铝颜料有限公司

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1303号
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丽,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阜创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总经理。
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诉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鲁0181财保352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2020)鲁0181财保3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森田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