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7558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