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1360号
申请人: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鸣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城镇28弄5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诉上海鸣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鸣昕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丘市金属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鸣昕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