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4执3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区北三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党广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4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归还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货款220.246万元,此款自2017年8月起在每月的月底前各归还2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0.6%计算的利息,此款于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二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货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0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已被本案扣划28320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已被本案扣划28320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4民初4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孙宇
审判员***
审判员戴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