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民初字第00174号
原告***。
被告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南桥**。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