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南桥四组。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恒盛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钢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
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恒盛锻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苏仲裁字第5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581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