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2205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
被申请人: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南桥四组。
法定代表人:蔡建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