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8664号
原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公滨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朴成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杰,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郁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朱郁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哈尔滨庆功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建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贝 宇